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陈后梅,男。被告俞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后梅与被告俞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后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后梅负担。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