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翟某1,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翟某2,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翟某3,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翟某2之父。被告朱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翟某2之母。
原告翟某1诉被告翟某2、翟某3、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审查,发现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翟某1诉被告翟某2、翟某3、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