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20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20号

原告:��某,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0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