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20号
原告:��某,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0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