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钦堃。
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晓宵。
委托代理人:池晓峰。
委托代理人:张志洪。
被告:鲁祖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鲁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鲁祖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37元,依法减半收取2869元,由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国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