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11号申请人曹邦宁,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陈庚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人曹邦宁与被执行人陈庚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有3495.5元未受偿,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李文斌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