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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338-1号

潘茂云与董克艳、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38-1号

申请执行人:潘茂云,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雪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账号为19×××24账户内的存款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