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38-1号
申请执行人:潘茂云,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雪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账号为19×××24账户内的存款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