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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786号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