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