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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29号

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

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建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