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
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建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