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801号

魏元洲与徐祗才、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魏元洲;徐祗才;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魏元洲,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郯城县。被告徐祗才,男,汉族,1975年出生,郯城县,居民。被告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古城路与富民路交汇处。负责人林永淳,公司经理。

原告魏元洲与被告徐祗才、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元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元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旖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