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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44号

杨波与杨索贤、刘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波,杨索贤,刘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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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杨索贤。被执行人刘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索贤、刘海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7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代理

审判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