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尹兆英。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兆英与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淄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