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白雪,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昊,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肖娅,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白雪与被告彭昊、肖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白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