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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96号

白雪与彭昊、肖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雪,彭昊,肖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白雪,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昊,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肖娅,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白雪与被告彭昊、肖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白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