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贵。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东。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振清。
上诉人刘永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永贵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永贵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8元,减半收取6224元,由上诉人刘永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东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员 王广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晓速录员 刘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