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马俊,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凤,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
原告马俊与被告陈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