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黎明、被告人黄某甲、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同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被告人赵某及参赌人员韩某、谢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48000余元,并报给上家“金波”、“阿丹”、“我心飞翔”(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80余元。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参赌人员胡某、张某、庞某、史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1500余元,并报给上家被告人黄某甲、“阿儿”(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赵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报码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韩某、谢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胡某、张某、庞某、史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八十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报码单七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毛瞻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韩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