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81号

林月祥与沈建林、杨泽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月祥,沈建林,杨泽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81号

原告:林月祥,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李清照,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建林,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杨泽贵,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祥诉被告沈建林、杨泽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月祥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月祥负担。

审判员  夏桂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