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桑玉香,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豆传雷,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敏,经理。住所地: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桑玉香与被执行人豆传雷、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茌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将已在审理中冻结的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0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过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1)茌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慈明清代
审判员 马 伟代
审判员 张公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