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新荣,农民。被告卜土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荣诉被告卜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新荣负担。
审判员 洪丽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
吴新荣与卜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新荣,农民。被告卜土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荣诉被告卜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新荣负担。
审判员 洪丽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