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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73号

吴新荣与卜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新荣,卜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新荣,农民。被告卜土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荣诉被告卜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新荣负担。

审判员  洪丽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