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6号
原告:张志宏,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陈建波,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周宏莲,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陈建波、周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陈建波、周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如江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