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6号

张志宏与陈建波、周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宏,陈建波,周宏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6号

原告:张志宏,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陈建波,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周宏莲,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陈建波、周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陈建波、周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如江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