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8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广西金人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秀凤
被执行人:行力
被执行人:覃沐嵛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广西金人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黄秀凤、行力、覃沐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右执字第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