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68号
原告:陈刚,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德秀,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魏德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