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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刑初字第27号

万芳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万长流;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刑初字第27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流,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顾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芳,女,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流以被告人万芳犯侵占罪,并要求被告人万芳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后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流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雷家信

审判员 严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