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1-1号本院2015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程春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份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第七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应更正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代理
审判员 姚 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与程春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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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1-1号本院2015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程春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份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第七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应更正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代理
审判员 姚 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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