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第4层401、402、403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10218-9。法定代表人蓝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泽翠,女,生于1965年12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泽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泽翠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章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