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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78号

葛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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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