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森林 来源:
葛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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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