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88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