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72号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孙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先宝,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先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