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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才与被执行人辛建有、刘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才,辛建有,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才,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辛建有,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振才与被执行人辛建有、刘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