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才,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辛建有,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振才与被执行人辛建有、刘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