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建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8360.4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1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计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11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 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