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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18号

马建华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建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8360.4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1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计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11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 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