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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恢字第00056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申请人之父),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被执行人之父),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建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给申请人彩礼92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4年11月18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返还的彩礼5600元,其余款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0)建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正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