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二初字第110号 原告范启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华,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永红,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陈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欧阳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启辉诉被告欧永红、陈越、欧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启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启辉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范启辉负担。
审判员 陈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