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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053号

原告王高源诉被告白鑫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高源,白鑫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高源,男,汉族。被告白鑫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源诉被告白鑫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王高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高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金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