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高源,男,汉族。被告白鑫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源诉被告白鑫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王高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高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金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洁 来自
原告王高源诉被告白鑫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高源,男,汉族。被告白鑫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源诉被告白鑫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王高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高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金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