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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557号

屈玉梅、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玉梅,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屈玉梅,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陈健,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屈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健长期外出,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陈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陈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巫商林

审 判 员  罗正生助理

审判员  赵子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珏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