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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90号

郭伟、郭军、祝桂贤与王凤芹、张志毅、张志刚、张玉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桂贤,郭军,郭伟,王凤芹,张志毅,张志刚,张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祝桂贤,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郭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志毅,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玉彬,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桂贤、郭军、郭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凤芹、张志毅、张志刚、张玉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王凤芹、张志毅、张志刚、张玉彬履行协助义务,王凤芹、张志毅、张志刚、张玉彬拒不履行(2012)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已协助办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刚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卿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