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40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亭、陈建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存军,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存军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2日以郭存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区彩石镇北宅科村集体土地694.4平方米建设3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彩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郭存军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北宅科村694.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694.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北宅科村民委员会。2、对郭存军非法占用694.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13888元。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亭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郭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郭存军。被执行人郭存军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13888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95号催告书。2015年2月2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郭存军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北宅科村694.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郭存军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北宅科村694.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郭存军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郭存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诗和
审 判 员 朱贵华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