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居民。被执行人孟令青,农民。被执行人于如群,居民。(2012)临民一终字第15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如群91XXX65账号的存款1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
鲍光武与孟令青、于如群扣划执行裁定书-6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居民。被执行人孟令青,农民。被执行人于如群,居民。(2012)临民一终字第15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如群91XXX65账号的存款1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