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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7-6号

鲍光武与孟令青、于如群扣划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光武,孟令青,于如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居民。被执行人孟令青,农民。被执行人于如群,居民。(2012)临民一终字第15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如群91XXX65账号的存款1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