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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号

吴永伟与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永伟,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委托代理人邱曙东。委托代理人莫丽静。

上诉人吴永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永伟,被上诉人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曙东、莫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975年3月,吴永伟至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工作。1992年9月30日,吴永伟与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上岗聘约。1998年8月起,吴永伟未再上班至今。自2001年5月起,龙头公司按月发放其生活费。1992年5月5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306号文中明确,同意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为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沪纺织经(1998)524号《关于同意组建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的批复》明确同意组建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2007年11月8日,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沪纺织经(2007)394号《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关于同意划转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100%产权的批复》中明确,同意上海华申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100%产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至其下属全资企业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2013年4月23日,吴永伟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龙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国家文件精神、现状与吴永伟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在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前,维持履行原双方已同意并执行的停职留薪协议;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吴永伟目前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恢复吴永伟的工作岗位,赔偿公司违法使吴永伟待岗的经济损失;赔偿2012年1月至12月待岗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附加赔偿因其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损失的20%即2,112元;支付因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使吴永伟产生的档案查阅费10元、复印费1.5元。该会以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吴永伟不服,具状于原审法院,提出与申诉请求一致之诉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做出(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吴永伟请求。吴永伟不服,遂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做出(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9日,吴永伟再次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龙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国家文件精神和现状与吴永伟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在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前,按原停职留薪协议执行;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吴永伟目前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恢复吴永伟的工作岗位,赔偿待业的经济损失;赔偿2013年1月至12月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待业经济损失5,928元;附加赔偿因其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损失的20%即1,185元;承担因其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使吴永伟产生的复印费1.5元。该会以吴永伟要求龙头公司赔偿2013年1月至12月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待业经济损失5,928元之请求事项不属该会受理范围;其他请求事项已于2013年4月23日申请仲裁,该会已经依法做出处理,本次属于重复申请为由,未予受理。吴永伟不服,具状至原审法院。吴永伟诉称,吴永伟原为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职工,后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变更为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嗣后,因公司改制,吴永伟检举揭发此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及部分领导贪污的情况,公司报复吴永伟,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吴永伟离岗,每月仅发放生活费。2013年1月至12月,吴永伟按月领取生活费710元,但龙头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故要求龙头公司补足差额5,928元。吴永伟原工作岗位至今仍存在,吴永伟却从未收到龙头公司任何口头或书面上岗通知。据此,吴永伟要求龙头公司:1、按照劳动合同、国家文件精神和现状与吴永伟签订变更合同协议;2、在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前,按原停职留薪协议执行;3、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吴永伟目前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4、要求恢复吴永伟的工作岗位,赔偿待业的经济损失;5、要求赔偿2013年1月至12月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待业经济损失5,928元;6、要求附加赔偿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损失的20%即1,185元;7、要求承担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使吴永伟产生的复印费1.5元。龙头公司辩称,吴永伟与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龙头公司系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的承继单位,双方不需补签合同。企业只有停薪留职,无停职留薪。吴永伟停止工作,按月领取生活费并无不妥。2007年3月,龙头公司接管后,吴永伟原所在部门通知吴永伟让其选择安置分流方案,吴永伟未作选择,故龙头公司延续了之前对吴永伟的待遇。自2012年7月起,吴永伟作为企业必养人员,龙头公司对其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生活费,亦无不妥,吴永伟未发生经济损失。吴永伟原岗位现已不存在,无法恢复。吴永伟要求支付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吴永伟的诉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吴永伟自1998年8月起未再上班至今,其要求龙头公司按照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2013年1月至12月的待业损失费,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吴永伟另主张龙头公司赔偿上述损失费的20%补偿费之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亦难以支持。至于吴永伟其余诉讼请求,均已经过法院判决,且已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重复处理。据此

判决如下:

一、吴永伟要求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赔偿2013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待业经济损失人民币5,928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吴永伟要求上海龙头实业总公司附加赔偿2013年1月至2012年12月待业经济损失人民币5,928元的20%人民币1,185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吴永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永伟上诉称,关于吴永伟提出的1至4项诉讼请求,在2013年时吴永伟提出过此诉求,但原审法院的法官在开庭时要求吴永伟修改并说明在后面二项诉求时会将此4项诉求放进去,但判决书下来时此几项诉求却不见了,误导了吴永伟。吴永伟无法上班是龙头公司的违法行为所为,龙头公司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吴永伟同龙头公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龙头公司无权剥夺吴永伟的劳动权利。财政部(2009)117号文件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政府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安排员工上班发放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也明确规定重组企业人随资产走等等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判决却与政府文件规定精神相悖。吴永伟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涉及到公司做假账及洗钱的犯罪证据,但原审法院却只字不提。综上,吴永伟不服原审法院判决,要求:1、按照劳动合同、国家文件精神和现状与吴永伟签订变更合同协议;2、在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前,按原停职留薪协议执行;3、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吴永伟目前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4、要求恢复吴永伟的工作岗位,赔偿待业的经济损失;5、要求赔偿2013年1月至12月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待业经济损失5,928元;6、要求附加赔偿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损失的20%即1,185元;7、要求承担因龙头公司违法过错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使吴永伟产生的复印费1.5元。

被上诉人龙头公司辩称,吴永伟同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龙头公司系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的承继单位,故双方不需补签合同。龙头公司按710元/月的标准发放吴永伟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先的企业已经停止生产,故无法恢复吴永伟的工作岗位。据此,要求驳回吴永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吴永伟自1998年8月起未再上班至今,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要求龙头公司按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3年1月至12月的待业损失费5,92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至12月,龙头公司每月向吴永伟支付的生活费710元不低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吴永伟要求龙头公司支付上述待业损失的20%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永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均已经过法院判决并已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不再重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永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

审判员  傅 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