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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22号

高金奎与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奎,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奎,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博,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高金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博应向申请人高金奎支付案件款746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66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0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