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祝群,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徐佳筠,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孙博,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群与被执行人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博所有的47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为木房权证木镇民字第00000056抵付申请执行人祝群欠款人民币105000.00元,被执行人孙博负担申请执行费费1475.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孙博所有的4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木房权证木镇民字第00000056房产作价人民币10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祝群抵偿欠款人民币105000.00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祝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