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明。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
被告:陈浩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于2015年3月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后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