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93号本院2015年1月21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被告罗录录、闵敏、赵书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二行“商洛市工农路支行借款本金18528.62万元”补正为“商洛市工农路支行借款本金18528.62元”。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