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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346-2号

朱长木与武长江、柴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长木,武长江,柴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木,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武长江,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柴春云,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长江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分理处账户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