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恢执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李炳旭,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永久,系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李炳旭与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协调,乡政府决定将金炳日的抵押房屋经有关部门作价后顶债给李炳旭,但一直未出具相关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现申请人李炳旭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抚经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立新
审判员 沈 伟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