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62993-0。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献友,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上诉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献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曹献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献友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准许曹献友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献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审 判 员 任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青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