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书敏,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宝国(系被上诉人之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丽民初字第67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振英
代理
审判员 梁 辉
代理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姬诚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