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64号
原告:林华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汪卫国,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华强诉被告汪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汪荪浩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荪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