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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行初字第28号

刘悦华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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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初字第28号原告刘悦华,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保谦,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原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号。法定代表人郑迎波,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庆合,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悦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撤销第三人持有的郑国用(2005)字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悦华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收到刘悦华的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悦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华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悦华负担。

审判长 李 正 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