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龙。原审被告薛亚宁。原审被告张小雪。原审被告张爽。
上诉人王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淳于2014年3月10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