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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号

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号

申请人: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湛强,该司总经理。申请人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443019779723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银行中山大涌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嘉兴长实服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791元,收款人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叶祥

审判员  朱汉根

审判员  曾耀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萧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