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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5号

李某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已委托管辖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维山

审判员  李文庆

审判员  胡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维平 来源: